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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章视角下中国共产党百年来纪律建设研究

作者:   发布时间:2025年01月20日08时37分  
 

[摘 要]中国共产党一贯强调纪律性,重视纪律建设。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每部党章对党的纪律都有着相关的内容规定。以党章为视角,回顾中国共产党百年来纪律建设的历程,可以展现党的纪律建设不断丰富完善发展的过程,以及不同历史时期党的纪律建设呈现的不同特点。百年来党的纪律建设的历程证明了纪律建设对党的建设的重要性,也启示我们,党的纪律建设要随着党的建设实践的发展,不断丰富完善党的纪律相关内容,从而实现党的建设与纪律建设的良性互动。

[关键词]中国共产党;党章;纪律建设

严明的纪律是中国共产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也是党成功的秘诀之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党是靠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纪律严明是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如果不严明党的纪律,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就会大大削弱,党的领导能力和执政能力就会大大削弱。”[1]P3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从正反两个方面阐明了严明纪律对党的重要性。

党章是党的总章程,根本大法。作为党的根本大法,党章对党的纪律有着明确规定,百年来党章内容不断丰富完善的同时,党章中关于党的纪律规定也得到了进一步丰富发展完善。以党章为视角,回顾百年来党的纪律建设,对我们进一步认识纪律的重要性,增强遵守纪律的自觉性,确保全党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对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有着重要意义。

一、奠定基础:改革开放前党章关于党的纪律规定

改革开放前党章关于党的纪律规定经历了一个丰富完善发展的过程。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的纪律建设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得到丰富完善和发展,为新中国成立后党的纪律建设打下了重要基础。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党的纪律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但由于受到“文化大革命”的影响,曾一度遭到严重破坏。总体来讲,改革开放前党的纪律建设为改革开放后党的纪律建设打下了重要基础,改革开放后党的纪律建设是在总结改革开放前党的纪律建设经验基础上的进一步丰富和发展。

(一)民主革命时期党章关于党的纪律规定

从1921年党的一大召开到新中国成立前,党在这一时期共召开了7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一部党纲和六部党章。在这一部党纲和六部党章中,都有关于党的纪律规定。这一时期党章关于党的纪律规定,经历了一个逐渐完善的过程。

1.一大党纲至四大党章:偏重党的组织纪律建设

1921年7月,党的一大召开。大会并没有制定严格意义上的党章,只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这个纲领多条涉及党的纪律。例如,党纲规定在加入党组织之前“必须与企图反对本党纲领的党派和集团断绝一切联系”“在党处于秘密状态时,党的重要主张和党员身份应保守秘密”“党员除非迫于法律,不经党的特许,不得担任政府官员或国会议员。士兵、警察和职员不受此限”。[2]P1-2这些纪律规定主要是针对党员个体,主要目的是对建党初期对加入党组织的党员进行严格挑选,从而建立严密纯洁的党组织。

1922年7月,党的二大通过了党的历史上第一部正式党章。这部党章共6章29条,其中第4章,专门就党的纪律进行规定,这说明党高度重视自身的纪律建设。二大党章关于党的纪律规定共9条,主要包含党的组织纪律和对党员个人的纪律两方面内容。

二大党章关于党的组织纪律的规定体现在党章第17、18、19、20、21、24条,明确了党的最高权力机关,上下级组织,党员个体和党组织之间的关系,蕴含了全党服从中央、下级服从上级、少数服从多数的思想。这些纪律规定对建立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和严密组织体系有着重要意义。这些规定虽然不是以纪律条款的方式在党章中出现,但其蕴含的关于党的组织原则方面的规定,被后来党章继承和发展,成为党的组织制度的重要内容,对党的建设产生了深远影响。

二大党章关于党员个体的纪律规定,体现在第22、23、25条。第22、23条规定:“凡党员若不经中央执行委员会之特许,不得加入一切政治的党派。其前已隶属一切政治的党派者,加入本党时,若不经特许,应正式宣告脱离。”“凡党员若不经中央执行委员会之特许,不得为任何资本阶级的国家之政务官。”[2]P167第25条规定:“言论行动有违背本党宣言、章程及大会各执行委员会之议决案”“无故连续二次不到会”“欠缴党费三个月”“无故连续四个星期不为本党服务”“经中央执行委员会命令其停止出席、留党察看期满而不改悟”“泄漏本党秘密”。[2]P168党员个人凡是违反以上六项规定之一的,“该地方执行委员会必须开除之”[2]P168。这些规定一方面说明,组织对党员有着非常严格的纪律要求;另一方面说明,党当时还处于幼年时期,党的纪律还不完善,对党员个人的纪律处分没有区分度,只有开除一种形式。相比较一大党纲关于纪律规定主要针对党员个人,二大党章关于党的纪律规定更加全面。这表明随着实践发展,党对纪律规定的认识更加全面深入。党的三大、四大都是在二大党章基础上进行不断修订,没有制定新的党章。

党的三大党章关于党的纪律内容与二大党章相同。党的四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二次修正章程》关于党的纪律规定,在二大党章基础上增加了一条:“凡党员离开其所在地时必须经该地方党部许可,其所前往之地如有党部时必须向该党部报到”[3]P266。这条规定对加强党员个人组织管理具有重要作用,是对党的组织纪律的丰富和完善。

从党的一大党纲到四大党章,关于纪律的规定偏重组织纪律建设,明确了全党服从中央、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这些基本的组织原则,这些组织原则在党章中以组织纪律的条款出现。因此,这一时期党的纪律呈现出偏重组织纪律建设的特点。因为建党之初,中国共产党面临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不断发展党员,壮大党的组织,同时保障组织的纯洁性。党纲和党章的这些规定有利于组织目标的实现。

2.五大党章:首次设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

1927年党的五大在四大党章的基础上作了较大的改动,一般称为五大党章。五大召开时,全党共有党员57967人,党自身的情况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纪律建设的重要性显得更加迫切,党章对党的纪律规定更加严格和全面。五大党章关于纪律规定有如下特点。

第一,五大党章进一步强调纪律建设的重要性。首次在党章中以单独的条款规定:“严格党的纪律是全体党员及全体党部最初的最重要的义务,党部机关之决议,应当敏捷的与正确的执行之,但对于党内一切争论问题,在未决定以前,得完全自由讨论之。”[4]P275强调无论是党员个体及党组织都应该严格遵守党的纪律。

第二,五大党章将纪律处分的对象分为党组织和党员个人两类。规定对党组织处罚方式:“对于整个的党部则加以警告,改组或举行总的重新登记(解散组织)”[4]P275,对党员个人的处罚方式细化为“警告”“在党内公开的警告”“临时取消其党的、国民党的、国民政府的及其他的工作”“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4]P275,一改之前对党员个人的处罚方式只有“开除”一种。这说明随着党的建设经验丰富,对党员个人的纪律处分更加科学、合理、精细。五大党章的这些纪律规定产生了深远影响,奠定了之后党章对党组织和党员个人纪律处分规定的基础。

第三,首次设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来保证党的纪律执行。党章规定“在全国代表大会及省代表大会选举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4]P274,这是党的历史上第一次专门设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这一规定对之后党章设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有着深远影响。

第四,注重对违反党的纪律行为进行处分时,依照法定程序。党章规定:“对于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须经党的委员会、党员大会或监察委员会,依合法手续审查之。”[4]P276

党的五大党章关于党的纪律规定,除了强调党的纪律的重要性,细化党的纪律处分,还规定了谁来执纪,也就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设置。这些规定在党的纪律建设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3.六大党章:强调遵守共产国际的相关决议

1928年党的六大召开,会议制定了新党章。六大党章同样强调党的纪律重要性:“严格的遵守党纪为所有党员及各级党部之最高责任。”“共产国际、中国共产党全国大会、中央委员会及其他上级机关的决议,都应当迅速而且正确的执行。”[5]P480六大党章延续了五大党章将纪律处分对象分为党组织和党员两类,但无论对党组织还是对党员个人,纪律处分的方式与之前五大党章的规定都有所不同。对党组织的处分是:“指责”“指定临时委员会”“解散组织和党员重新登记”。对党员个人的是:“各种形式的指责”“警告”“公开的指责”“临时取消其党的重要工作”“开除党籍或予以相当时间的察看。”[5]P480

党的六大是在大革命失败情况下在莫斯科召开的,大会的召开、党章的制定都受到共产国际影响,六大党章关于纪律规定也凸显了这方面的特点,全体党员及各级党部除了遵守党的全国大会及中央委员会的决议,更要首先遵守共产国际的决议,这是六大党章在纪律规定方面的鲜明特点。另外,随着党自身及面临的大环境的改变,党章关于纪律和纪律检查机关的规定也表现出不同于五大及其之前党章规定的特点。这说明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党章关于纪律的相关规定也进行了与时俱进的调整。

4.七大党章:注重保护被处理人员的权利和明确纪律处分目的

1945年党的七大在延安召开,此时距离党的六大已17年之久,此时,共产国际已经解散。党经历了两次失败,又从两次失败中崛起,在这个过程中党走向了成熟。七大通过的新党章,是党根据自身实际制定的一部较为成熟完善的党章。七大党章关于纪律的规定有如下特点。

第一,在总纲部分突出强调纪律的重要性。七大党章第一次增写了总纲部分,在总纲部分突出强调纪律的重要性,指出中国共产党是“以自觉的,一切党员都要履行的纪律联结起来的统一的战斗组织”“在党内不容许有离开党的纲领和党章的行为,不能容许有破坏党纪、向党闹独立性、小组织活动及阳奉阴违的两面行为”。[6]P535

第二,继承之前党章关于纪律规定的内容并有所改进。规定对组织的处分是“指责”“部分改组其领导机关”“撤销其领导机关并指定其临时的领导机关”“解散整个组织,并进行党员的重新登记”,对党员个人的处分是“当面的劝告或警告”“当众的劝告或警告”“撤销工作”“留党察看”“开除党籍”。[6]P548这些规定继承和发展了五大、六大党章的相关规定并有所改进。

第三,七大党章规定“党的中央委员或候补中央委员,如有严重地破坏党纪的行为,中央委员会有权开除其中央委员或候补中央委员直至开除其党籍,但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中央委员的赞成,方能认为有效。”[6]P548这就表明党对中央高层的纪律处分是一视同仁的,但同时对中央高层的纪律处分是审慎的。

七大党章关于纪律规定要求充分保障被处分党员的权利,明确规定:“对党的组织及党员个人给予处分,须将处分的理由通知被处分者。凡被处分后不服者,均可进行辩护,并可要求复议及向上级机关申诉。”[6]P548特别是对开除党籍这一处分十分慎重,规定“开除党籍,是党内的最高处分。各级党的组织,在决定和批准关于党员党籍问题时,应保持高度的慎重,仔细听取本人的申诉和分析其犯错误时的情况。”[6]P548

第四,明确对党员进行纪律处分的目的。七大党章明确规定党对犯错误同志给予批评或处分是为“惩前毖后,治病救人”[6]P548。这就表明党设立纪律和纪律检查机关的目的不是为了处分而处分,不是惩办主义,而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避免更多人犯错误。

鉴于形势的发展,七大党章没有审查委员会条款,实际上取消了审查委员会,但规定“党的中央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得成立党的中央监察委员会及各地方党的监察委员会。”[6]P546同时,还明确了监察委员会的产生办法、任务职权以及与同级党的委员会的关系。这些规定对后来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设置产生了深远影响。七大党章关于纪律规定的内容,是建党以来党的纪律建设经验的总结,代表着党在民主革命时期纪律建设水平的高度。

(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党章关于党的纪律规定

新中国成立后,党制定的第一部党章是八大党章。八大党章对纪律作了进一步丰富,体现了执政党的特点。但后来党在探索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发生了重大失误,自身建设也遭受了严重挫折。党的九大、十大、十一大制定了三部党章,都带有“左”的错误痕迹,关于纪律的规定也不完善。

1.八大党章:确立了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双重领导体制

1956年9月党的八大召开。八大通过的党章没有专门章节来对党的纪律作出规定,但继承了七大党章关于党的纪律规定,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对党的纪律建设作了进一步丰富。

随着新中国的成立,党成为执政党,八大党章在总纲部分再次强调严明纪律对党的重要性,明确指出:“党是以一切党员都要遵守的纪律联结起来的统一的战斗组织;没有纪律,党决不能领导国家和人民战胜强大的敌人而实现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7]P227八大党章特别强调党员要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

此外,随着对党的自身建设规律认识的加深,八大党章对党组织和党员个人的纪律处分也作了修改。邓小平在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中作出说明:“实际生活证明:把劝告作为一种处分是不适宜的,把警告分作当面和当众两种也有许多不便。对于党组织的处分,实际上完全可以用对于党员的处分来代替。”[7]P165这样对党员个人的纪律处分就改变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7]P232五种。对党员个人的五种纪律处分是适合党的建设实际的,为党的十二大党章和现行党章所继承。

八大党章指出对犯错误的党员要区别对待,目的是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着重分析这些同志犯错误的实质和根源,提升这些犯错误同志思想上的觉悟,而不应当简单地实行惩办主义和着重组织上的处理。实践证明,对党内犯错误的同志采取区别对待的方针,是有利于党的团结和党的事业蓬勃发展的,八大党章规定的精神为现行党章所继承和发展。

八大党章对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作了详细规定。八大党章规定“上级监察委员会有权检查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并且有权批准和改变下级监察委员会对于案件所作的决定。下级监察委员会应当向上级监察委员会报告工作,并且忠实地报告党员违反纪律的情况。”[7]P245这确立了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双重领导体制。

八大党章规定党的各级监察委员会的任务,强调要“经常检查和处理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党的纪律、共产主义道德和国家法律、法令的案件。”[7]P245这是在七大党章规定监察委员会的任务为“决定或取消对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诉”[6]P547基础上增加的。这说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职权的加强。八大党章对党的纪律一系列规定,为社会主义时期党的纪律建设奠定了一个良好开端。

2.九大、十大及十一大党章:对党的纪律的破坏及部分恢复

1969年党的九大通过的党章,强调“以阶级斗争为纲”,对八大党章作了根本性修改,党的纪律遭到了严重破坏。九大通过的党章删掉了八大党章关于党的纪律的许多规定,只是规定党员“违反党的纪律”给予处分。但党的纪律有哪些,给予什么样的处分,都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九大党章还删除了关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规定,造成了没有专职的纪律检查机关的局面。1973年党的十大制定的党章在总体上延续了九大党章的错误,没有作出根本性修改。

粉碎“四人帮”以后,1977年召开了党的十一大。十一大党章对十大党章作了不少修改,在内容上恢复了八大党章一些正确部分。十一大通过的党章,部分恢复了党的纪律,在“党的组织制度”一章中强调:“全党必须服从民主集中制的纪律: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8]P321-322但十一大党章没有从指导思想上根本否定十大党章,仍旧坚持“文化大革命”的理论和方针,纠错是有限的。这是一部在徘徊中前进的党章,无法根本解决党的纪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二、继承发展:改革开放新时期党章关于党的纪律规定

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后,党制定的第一部党章是十二大党章。十二大党章对党的建设经验进行了系统总结,是党章发展史上继七大、八大党章之后又一个里程碑。十二大党章恢复了党的纪律相关规定,十三大到十七大党章在十二大党章基础上对党的纪律规定进行了丰富和完善。

(一)十二大党章:恢复党的纪律,发展党的纪律

1982年党的十二大召开。十二大通过的党章继承了党的七大、八大党章的优点,纠正了十一大党章中一些“左”的错误,特别是针对新时期党的建设中出现的新问题,把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放在非常重要的地位。

十二大党章在总纲部分明确规定,“实行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给违犯纪律的党员以应有的批评或处分,把坚持反对党、危害党的分子清除出党。”[9]P57明确指出任何党员在纪律面前都是平等的,重申了纪律的重要性和严肃性。

十二大党章恢复了关于党的纪律的章节设置。党章第七章第38-42条,共5条就党的纪律作出规定。第38条对党的纪律重要性以及纪律处分原则作出规定。党章规定:“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9]P72重申了设立党的纪律是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同时规定:“违犯政纪国法的党员,必须受到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据政纪或法律的处理。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9]P72

第39条对党的纪律处分形式作出规定。党章规定对党员个人的五种纪律处分形式,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和向党外组织建议撤销党外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9]P72。此外,对党员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两种处分作了更加详尽的规定,并指出:“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9]P72-73这些规定都是对党的七大、八大党章规定的恢复和发展。

十二大党章重新恢复了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设置,第43至45条就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设置及职责作出规定。

第43条主要规定了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领导体制、任期、设置等:“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9]P74第44条就中央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和职责作出规定。第45条对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与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关系作出规定。

十二大党章是现行党章的蓝本,十二大党章关于党的纪律的规定也为后来党章关于党的纪律规定作了基本规范。

(二)十三大到十七大党章:进一步强调纪律的重要性

从党的十三大到党的十七大党章,基本上延续了十二大党章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检查机关的规定,虽然有些内容规定随着形势发展作了细微调整,但整体上变化不大。党的十三大通过的党章修正案关于纪律和纪律检查机关的规定与十二大党章规定相差不大,删除了“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第一书记必须从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10]P55的规定。

在党的纪律一章,增写了新的一条:“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8]P394-395突出了纪律的重要性和党组织、党员应该严格执行纪律的要求。

1997年党的十五大召开,十五大通过的党章修正案把邓小平理论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为党的纪律建设指明了方向。在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检查机关的具体内容规定方面与十四大党章相比没有变化。

2002年党的十六大召开,十六大通过的党章修正案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党的指导思想写入党章,学习和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是党员的义务,也是党的纪律要求。十六大党章对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职责和任务作了新的规定和补充。

2007年党的十七大召开。党的十七大通过的党章修正案,对纪律和纪律检查机关的规定与十六大党章的规定相比没有变化。

三、全面从严治党的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来党章关于党的纪律规定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把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取得的理论成果,管党治党的新经验写入党章,从而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的建设提供了更为坚实的制度保障。新时代党章关于党的纪律规定呈现出以下特点。

第一,从党的建设大局出发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从十八大党章到二十大党章,党章总纲从加强党的建设大局出发,不断对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作出明确要求。

2012年党的十八大召开。党的十八大通过了新的党章修正案。党章修正案在总纲部分对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提出一系列新要求,强调要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整体推进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把反腐倡廉建设作为党的建设重要内容写入党章,对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的纪律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

2017年党的十九大召开。党的十九大通过了新的党章修正案。党章修正案吸收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的建设实践创新成果,对总纲部分进行了修改,提出了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方针。同时,把政治建设、纪律建设纳入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将党的建设基本要求从四项扩展为五项,新增“坚持从严管党治党”这一条,强调“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11]P78。这对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的纪律建设起到了重要引领和制度保障作用。

2022年10月,党的二十大召开,通过了修订后的党章。在总纲部分增写:“党的自我革命永远在路上”“不断健全党内法规体系”[12]P83;将“强化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修改为“强化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12]P84;将“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修改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12]P84。做这样的调整充实,有利于推动全党永葆自我革命精神,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深入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

新时代以来,三部党章修正案总纲部分在原来基础上不断强调纪律建设的重要性,明确指出:“要把严的标准、严的措施贯穿于管党治党全过程和各方面。坚持依规治党、标本兼治,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加强组织性纪律性,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强化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加强对党的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不断完善党内监督体系。”[11]P78为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提供了制度保障。

第二,在党章中明确了党的纪律类型,突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2017年党的十九大通过的党章修正案在“党的纪律”一章增写一款,明确党的纪律主要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这是在党章中首次明确纪律类型,为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促进全面从严治党走深走实,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

根据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的实践,十九大通过的党章将原来党章中“党组织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的表述,修改为:“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执纪必严、违纪必究,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处分、组织调整成为管党治党的重要手段,严重违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11]P96这是因为,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党委、纪委把纪律挺在前面,强化日常管理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已经成为执纪工作的大多数,有效防止了党员干部在错误道路上越滑越远。

第三,完善相关程序规定。补充完善了给予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党纪轻处分的程序规定。十九大通过的党章明确规定:“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党中央批准。对地方各级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应由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并报它的同级党的委员会备案。”[11]P97充实这些内容,规范了给予党纪轻处分的权限,填补了纪律处分程序的空白。

党的十九大通过的党章完善了各级纪委对同级党委委员进行执纪审查的程序规定。其中明确规定:“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委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可以先进行初步核实,如果需要立案检查的,应当在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的同时向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涉及常务委员的,报告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由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进行初步核实,需要审查的,由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它的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11]P99-100

第四,更加明确纪检机关的职责,完善了纪检机关的双重领导体制。党的十九大通过的党章进一步明确了纪检机关的职责定位,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11]P99新增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这样的表述,更加明确了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责。

在此基础上,党的二十大通过的党章进一步充实了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增写“推动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12]P105的内容。将推动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纳入纪委的主要任务,深化拓展了纪委的使命和作用,有利于促进各级纪委准确把握自身职能定位,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强化监督职责。

顺应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党的十九大通过的党章重点完善了纪检机关双重领导体制,明确规定:“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加强对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11]P98

此外,还重点完善了全面派驻机制的内容。将“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或纪律检查员。纪律检查组组长或纪律检查员可以列席该机关党的领导组织的有关会议。他们的工作必须受到该机关党的领导组织的支持”这一段表述修改为:“党的中央和地方纪律检查委员会向同级党和国家机关全面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纪律检查组组长参加驻在部门党的领导组织的有关会议。他们的工作必须受到该机关党的领导组织的支持。”[11]P99这样的规定增强了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的刚性要求,有利于全面从严治党的顺利开展。在此基础上,党的二十大通过的党章进一步明确派驻纪律检查组的范围,增写:“按照规定向有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12]P105的内容。党内监督全覆盖是管党治党全面从严的内在要求。实现派驻机构全覆盖,就是要使党内监督不留死角、没有空白。

四、党章视角下中国共产党百年来纪律建设的特点及启示

百年来党章关于党的纪律的相关规定,在实践中得到了不断丰富完善和发展,党章相关规定对构建完整的党内法规体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发挥了重要作用。回顾百年来党的纪律建设实践,在不同历史时期呈现如下特点。

改革开放前,党章视角下党的纪律建设呈现如下特点:第一,党高度重视自身纪律建设。无论是一大党纲还是二大党章及其他党章,都有关于党的纪律的规定,特别是建党初期,党员人数并不多,但还是作了严明的纪律规定。这就表明中国共产党从一开始就是一个有着严明纪律的党,高度重视自身纪律建设,充分认识到严明纪律对一个政党的重要性。第二,党的纪律随着党的成熟不断完善和发展。随着党的发展成熟,党章关于党的纪律规定也不断成熟完善,关于党组织和党员个人纪律的处分不断得到丰富完善细化,同时高度重视和保护被处分人员的权利。第三,明确纪律处分的正确目的。明确纪律处分的目的不是“为了处分而处分”,而是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避免更多人犯错误。这就纠正了在党内曾经出现过的惩办主义错误,对正确运用党的纪律产生了深远影响。第四,党的纪律建设呈现出坚韧性。虽然在“文革”时期党的纪律建设一度遭到严重破坏,但党的纪律建设相关规定并没有在党章中消失,党的十一大党章恢复了党的纪律相关规定,为新时期党章恢复党的纪律相关规定提供了前提条件。

改革开放新时期,党章视角下党的纪律建设呈现出以下特点:第一,继承恢复了七大和八大党章关于纪律规定的相关内容。设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规定对党员和党组织的纪律处分,强调要保护被处理党员的权利,明确纪律处分的目的是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这些内容都是对党的历史上纪律建设优良传统的恢复。第二,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党的纪律相关内容。改革开放新时期,党章关于党的纪律建设规定,除了恢复历史上党的纪律好的规定外,还随着党的建设不断发展,与时俱进丰富完善了党的纪律相关内容。进一步在党章中强调纪律规定的重要性,调整了纪律处分的相关程序性规定,对纪律检查机关的职责任务作了进一步规定。第三,改革开放新时期党章对党的纪律规定内容的恢复和发展,为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打下了坚实基础,提供了重要保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来,党章视角下党的纪律建设呈现出以下特点:第一,从宏观上来讲,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的纪律建设得到空前重视和加强。十八大以来在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下,对党的纪律建设更加得到重视,在党章总纲部分,就党的建设基本要求专门增加一项:坚持从严管党治党。在这样一个总要求下,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的纪律建设得到了高度重视,制定和修改了一系列党内法规,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设置得到了不断完善和加强。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发挥了重要作用。第二,从微观层面来讲,在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中,党章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检查机关的规定在原有基础上更加完善。将纪律的种类细分为六类,更加明确了纪律检查机关的职责,实现了纪律检查机关派驻的全覆盖,完善了纪律检查机关在监督执纪过程中的相关程序。这些细节的丰富和完善,使监督执纪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更具有操作性可行性,切实保障了全面从严治党的目标和要求落到实处。

综观百年来党的纪律建设的实践及其呈现出来的特点,给我们如下启示。

第一,纪律严明是中国共产党的优良传统,必须不断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我们党是用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组织严密、纪律严明是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也是我们的力量所在”[1]P9,“革命战争年代,我们党团结带领人民打败穷凶极恶的敌人、夺取中国革命胜利,靠的是铁的纪律保证。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党要团结带领人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基本实现现代化,同样要靠铁的纪律保证。党面临的形势越复杂、肩负的任务越艰巨,就越要加强纪律建设,越要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确保全党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前进”[1]P3-4。

第二,党的纪律有一个不断丰富完善发展直至趋向成熟的过程,要随着党的建设实践的发展,不断丰富完善党的纪律相关内容。从百年来党的纪律建设的历程可以看出,党成立初期,关于党的纪律的相关规定并不十分成熟。比如关于对党员个人纪律处分的规定,最初只有“开除党籍”这样一种处分方式,到最后完善为五种处理方式;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设置也是随着党的建设实践发展而出现的,包括对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职责以及纪律检查机关相关工作程序的规定。这些关于党的纪律规定是在党的建设实践中发展起来的,总结出来的,经过党的建设实践的检验,被不断修正,得以更加合理,完善成熟,从而更好地进一步指导党的建设实践。党的建设实践永无止境,党的纪律建设的相关内容也应与时俱进,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完善发展,以适应不断发展的党的建设实践。

第三,党的纪律建设受到党的建设整体环境的影响,要通过不断加强纪律建设,实现纪律建设与党的建设之间的良性互动。纵观党百年来纪律建设的历程可以看出,党的建设整体环境对党的纪律建设产生重要影响。建党初期,因为党的组织发展任务很重,早期纪律建设特别注重党的组织纪律建设。共产国际没有解散之前,中国共产党作为共产国际的一个支部,相关纪律规定还必须考虑共产国际的因素。“文化大革命”时期,因为受到“左”的政治环境影响,党的纪律建设受到很大挫折。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政治环境的日趋成熟,党的纪律建设逐步走向成熟完善。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氛围下,党的纪律建设得到空前加强。但不可否认的是,虽然党的纪律建设受党的建设大环境影响,但依然保持着一定韧性,对特定时期推进党的建设正常化产生了重要影响,要不断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实现纪律建设与党的建设之间的良性互动。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论述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2016.

[2]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档案馆.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921~1949):第一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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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档案馆.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921~1949):第四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

[5]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档案馆.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921~1949):第五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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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共中央文件选集(1949年10月—1966年5月):第24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

[8]本书编委会.中国共产党历次党章汇编(1921—2017)[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19.

[9]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十二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

[10]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十三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

[11]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

[12]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M].北京:人民出版社,2022.

(作者系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共党史教研部教授。)

(来源:《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学报》2024年第5期)